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竞赛与教学联动,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构建大学生实践创新平台,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学科竞赛,是指各级各类针对本专科学生所开展的竞争性、选拔性、创新性科技文化活动。
第三条 学校积极支持广大师生踊跃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鼓励各教学院(部)根据专业发展与课程建设需要,成立科学性、创新性、竞技性学生创新(兴趣)团队,广泛开展校级的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以学生兴趣、资源共享、辅助教学和跨学院参与为原则设立学科竞赛,着力提升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我校主办、承办和参与的各级各类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统一归口学生处进行管理。学科竞赛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四个级别进行管理。校级竞赛是指以南阳理工学院名义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如中西地区)的学科竞赛;国家级竞赛是指中央政府各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国际级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学科竞赛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具体职责是:修改、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受理、审核并公布教学院(部)的年度学科竞赛立项计划;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竞赛获奖项目的认定;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单位评选和奖金的发放;整理归档竞赛档案文件等。
第六条 教学院(部)是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学科竞赛管理细则;组织承办校级学科竞赛活动;组织学生训练与参赛;提供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等训练与比赛条件;合理使用竞赛资金;及时上报竞赛的各类档案文件(包括年度竞赛计划、竞赛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扫描图片、其它有关材料);结合学科竞赛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施“竞教结合”活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该竞赛项目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指导,竞赛仪器、设备和场地的协调准备等工作,并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该竞赛项目的计划与总结。指导教师在竞赛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特点研究制定训练方案,选拔参赛学生,组织实施训练,带队参加比赛。对于参赛队伍较多、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项目,教学院(部)应成立指导教师小组。教师不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一般以教学院(部)为单位组队。为集中优势资源,学校鼓励跨院部、跨学科组队参加学科竞赛。根据参赛规模和专业分布,可设立“校级学科竞赛基地”。对于没有参赛名额限制但影响较大的赛事,鼓励广大师生自主、自费组队参加。
第九条 学生科技创新发明、创意作品制作、创新性论文创作等,学生可独自或自聘指导教师向学生处申报,并提交相关方案。通过审批后纳入学科竞赛管理。
第十条 获奖证书原件由参赛师生持有,但须向学校申请登记,同时提交获奖文件和证书的电子扫描件与纸质复印件给学生处。学科竞赛获奖作品由承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按程序统一移交学校存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由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学校鼓励教学院(部)多方筹措学科竞赛经费。学生学科竞赛经费包括训练经费、比赛经费、奖励经费三类,实行分类管理。训练经费主要用于指导教师劳务、训练与比赛用耗材等支出。比赛经费主要用于比赛期间的报名、注册、会议、资料、交通、住宿以及误餐补贴等支出。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与优秀组织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需要支付给教师指导学生训练和比赛的劳动报酬,每年年底由学生处根据竞赛培训计划,结合当年参赛学生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并以特殊教学任务编制的方式拨付。
第十三条 教学院(部)承接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经费预算表,由学生处审核批准并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承诺承办的,其承办费用均由该教学院(部)自行承担。承办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可用于学科竞赛所需的宣传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参赛师生食宿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命题费、阅卷费和评审费等项目支出。
教学院(部)承办列入学校学科竞赛计划的校级竞赛项目经费,由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据实报销。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奖励经费,奖励在各类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组织单位与个人,奖励标准根据专项经费额度以及学科竞赛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奖励经费按照获奖项目数测算。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奖励的,按照最高层次和类别标准奖励。团体奖按项目奖励,不对参加人员重复奖励。
对于由教学院(部)支持参加或者师生自主、自费组队参加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按项目获奖等级对学生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发放奖金,奖励标准参见《南阳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奖励办法》,学生处参照文件可将国家、省级分成两大类进一步细化。根据竞赛过程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文件),参照其他高校做法,由学校专家评委统一评审认定竞赛奖励等级,学生处统一审批。
在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中,每年评选“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并作为教学奖励评奖及今后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之一。
学校对参与竞赛指导培训的教师工作量给予认定(不计津贴),统一拨到教学院(部)由项目负责人拿出具体分配方案,经教学院主管领导同意进行上报备案,但需要提前上交培训方案。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根据学科竞赛组织与获奖情况评选出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学校对优秀组织单位且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的项目按指导教师奖励标准的100%发放单位奖金。校级竞赛承办单位被评为优秀组织单位,每项赛事奖励标准为:基数(2000元)×规模系数。
参赛总人数M(单位:人) | M≤50 | 50<M≤100 | 100<M≤200 | 200<M≤500 | 500≤M |
规模系数 | 0.6 | 1 | 2 | 3 | 4 |
学校根据教学院(部)及管理部门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获奖情况,定期开展学科竞赛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对合理规划学科竞赛项目,精心组织学生参与,及时总结经验,严格竞赛管理的组织单位,学校将逐步加大对其学科竞赛项目的支持力度。
发放奖励经费时,优秀组织单位奖金直接划拨至组织单位,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及单位参与人员的奖励、竞赛经费投入等。个人奖金直接划拨至相关指导教师。同一获奖项目涉及多名指导教师的,由项目负责人与第一指导教师协商具体的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七条 对积极投身学生学科竞赛并获得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纳入学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称评审、成果奖励政策,具体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为激励教学院(部)师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将学科竞赛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对于一个考核年度内未举办或者未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的教学院(部),学生工作考评时不参与评先评优。
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年度项目计划的单位,学校将适当削减下一年度学科竞赛经费;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总结的单位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并扣发其奖励经费;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总结材料的竞赛项目负责人,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负责人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所获学科竞赛奖金奖励,由学生处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对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学校在学分认定、创新项目、评奖评优时分别给予政策倾斜。各教学院(部)根据专业课程设置与竞赛结合程度,自行设计以竞赛代替上课具体方案、奖学金导向等方案,并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经个人申请,可依据有关文件认定相关选修课学分或创新训练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学校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竞赛作品及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学校按相关规定将其部分转让收益用于奖励该作品的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