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考核辅导员工作质量,使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具体,工作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提高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南阳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南理工文〔2007〕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体现客观性、全面性、公正性,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南阳理工学院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以学年为单位进行,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开展。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四个方面。考核由辅导员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学院考核、职能部门考核四部分组成。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辅导员自评占总分的10%、学生满意度测评占总分的40%、学院考核占总分的30%、职能部门考核占总分的20%。
第七条 辅导员考核的程序
(一)辅导员自评。在各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由辅导员本人对学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如实填写《南阳理工学院辅导员考核自评表》(见附件1),进行客观、真实的自我评价。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各学院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学生的1/10,由参评学生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辅导员学生评分表》(见附件2),对辅导员进行无记名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
(三)学院考核。由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本学院辅导员的工作评议。根据辅导员的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辅导员考核学院评分表》(见附件3),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四)职能部门考核。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辅导员的工作评议。职能部门根据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创新等,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辅导员考核职能部门评分表》(见附件4),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五)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部核算辅导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率占应考核辅导员的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称职:
(一)因个人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缺乏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辅导员职责要求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未履行职责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在学生评奖、学生党员发展和经济资助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奖惩措施
(一)辅导员考核成绩将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二)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辅导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可直接确定为下届“南阳理工学院十佳辅导员”候选人。
(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由各学院领导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称职者,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建议调离辅导员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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