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精品项目培育建设工作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引导我校辅导员及相关学生工作干部加强工作研究、深化实践成效、提升理论素养、打造工作品牌,促进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精品化、科学化,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在全校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精品项目培育建设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各教学院要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注重过程建设,加强学习与研究,做好辅导员工作的总结和梳理,推动学生工作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针对性地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章 项目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分为辅导员课程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两大类。项目设计要围绕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凸显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贴近大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致力于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主题突出,成效显著。
第四条 辅导员课程是指高校辅导员讲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包括党课、团课以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等在全校开设的必修课或选修课程。申报精品立项的课程应具备完整的教学设计、教学大纲和教案讲义,内容丰富,实用性强;能充分反映本课程的教学特点、建设优势和特色;课堂讲授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形式多样、生动形象,吸引力、感染力强。
第五条 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指高校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在开展党团组织与班级建设、主题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实践育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学业指导与生涯规划、紧急事件处理、资助育人、主题班会等方面形成的好思路好做法。申报精品立项的项目应该富有针对性、实效性,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经验、固定的工作平台和长效工作机制,可示范、可引领、可辐射、可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申报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在每年5月,由各教学院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立项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一线辅导员和相关学生工作干部。申报对象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团队形式申报;鼓励学院间加强联系,组成校级或学院联队,跨单位团队的申报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对已有成果做简单重复的研究课题,不予立项;已获得其它部门资助或立项的同一课题,不重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学生处统一制定)
(二)项目文字说明材料。包括项目主题与思路、实施方法与过程、当前的主要成效及经验、下一步加强和改进的计划等,要求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字数3000字以内。
(三)项目支撑材料。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能够体现培育成果的视频、PPT、图片、辅助资料等。辅导员课程要提供相应课程视频。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立项评审,原则上每年培育建设5-10项目,并在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条 每个入选项目培育建设周期自批准立项之日起,原则上为2年。项目负责人须按申报书的设计内容及下一步推进计划扎实开展项目建设,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理论和实践情况形成报告,经所在教学院审核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两年项目培育建设期满须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第十一条 入选项目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学生处将组织专家通过评估项目报告、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项目结项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统一办理相关结项手续,并下发项目结项通知书。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择优选取优秀项目继续资助培育。
第十二条 项目结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项表(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制定);
(二)项目成果报告,主要是获批立项以来的项目培育情况,包括建设过程、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社会影响、主要经验等;要求文字简洁、重点突出,用事实说话。
(三)项目支撑材料。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能直接支撑说明项目建设情况的视频、PPT、图片、辅助资料等。辅导员课程要提供课程全程教案、课件、讲义材料。
第十三条 到期不能结项者要填写《南阳理工学院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超过6个月,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延期申请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校级项目结项证书,科研积分按照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将从每年的结项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河南省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培育建设。
第五章 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于立项的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给予5000-10000元的经费资助,为项目的培育建设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报账,第一次在中期检查验收通过后,额度为总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额度为剩余的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2)资料收集、复印与图书购置费;(2)调研差旅费;(3)办公耗材费;(4)会议费等
第十九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给予撤项,并追回已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若出现违反学术道德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将予以撤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辅导员精品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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